
原 文:平吏之治官也,行法而无私,则奸臣不得其利焉,此奸臣之所务伤也。人主不参验其罪过,以无实之言诛之,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,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喜赏恶罚之人,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---《管子》译 文:公正的官吏做事,推行国法而无私,奸臣便得不到什么好处。这样 ,奸臣就力求对他诬陷中伤。君主不查证验实公正官吏的罪过,根据不实之词惩罚他,就会使作人臣的就不得不事奉权贵来求得他们的推荐和称誉,以便躲避刑罚而得到禄赏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喜得赏赐而厌恶受罚的人,就会做背离公法而专务行私的办法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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